国家发改委:全额保障性收购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来源:国家发改委、绿色技术产业 3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1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 将被分为两部分 根据该文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将被分为两部分,如下表所示。 1)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 2)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 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3)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检修、市场报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对应电量不计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记录具体原因及对应的电量。 1 未完成保障性收购的, 电网、电力调度机构将被除以罚款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设备原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 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安排和实时调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编制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的具体操作规程。 3 将长期跟踪可再生能源消纳情况 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应于每月8日前按对应级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信息: (一)上网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和临时调度电量等; (二)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 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8日前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相关信息: (一)上网电量、电价,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和临时调度的电量、电价; (二)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 4 纳入保障的项目需满足条件 纳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2)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3)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以下为《办法》原文: 附件: 来源:国家发改委、绿色技术产业 编辑:陈美珊 免责声明: 本平台只做内容的收集与分享,报告版权归原撰写发布机构所有,由中和碳研究院通过公开合法渠道获得,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本平台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简介 中和碳(北京)有限公司集合各界专业资源,深入研究“碳达峰 碳中和”相关部署,主动服务和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通过实地考察、专题培训、高峰论坛、展览展示、产业咨询等形式,探索双碳背景下新能源发展方向,产业园建设,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重大科技专项突破,绿色金融,绿色农业等问题,为地方政府、企业机构发展提供服务和智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