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指南

文章附图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为重点排放单位提供指引服务,中碳登制定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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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指南


为规范重点排放单位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行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行为


二、各主体职能


生态环境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以下简称CCER抵销)的抵销条件和限制要求,并对CCER抵销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CCER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为CCER抵销相关工作提供系统支撑及相关服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提交的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


三、抵销程序


(一)开立账户


重点排放单位需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开立统一账户并激活排放管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自愿减排市场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业务功能。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开立流程和开户申请材料要求可通过管理平台下载。


(二)购买和划转CCER


重点排放单位通过CCER交易系统(www.ccer.com.cn)购买符合配额清缴抵销条件的 CCER 后,将 CCER 从 CCER 交易系统划转至其CCER 注登系统(ccer.cets.org.cn)登记账户下的一般持有账户。


(三)提交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


有意愿使用CCER 抵销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在CCER 注登系统“账户绑定管理”中发起 CCER 注登账户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配额注登系统,ucweb.chinacrc.net.cn)账户的“关联”操作。在确认CCER注登系统一般持有账户中拥有符合抵销配额清缴条件、相应数量的CCER后,在CCER 注登系统发起“全国碳市场抵销”操作,CCER 注登系统将相应CCER 冻结并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抵销量等相关信息同步给配额注登系统。配额注登系统接收到拟用于抵销配额清缴的 CCER 后自动识别为“待抵销”状态。


重点排放单位在配额注登系统中可自行选择“待抵销”的CCER、填写抵销数量,通过提交“履约申请”发起 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用于抵销配额清缴的,应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间前在配额注登系统中完成CCER 抵销当年度配额清缴申请操作。


(四)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配额注登系统中,依据上述使用CCER 抵销配额清缴的条件分年度进行审核、确认(主要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申请抵销量等),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重点排放单位。对审核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不符合的相关事项。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履约申请”,配额注登系统将根据审核结果完成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并由CCER注登系统完成相应注销登记。对审核不通过的,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可修改并重新发起相关申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间前在配额注登系统中完成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 抵销配额清缴申请的审核。


四、CCER 抵销配额清缴登记相关信息查询


重点排放单位可在配额注登系统查询其申请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及抵销登记相关信息,在CCER 注登系统查询相应CCER申请用于抵销配额清缴及注销情况。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配额注登系统查询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申请使用CCER 抵销配额清缴及抵销登记相关信息,在CCER注登系统查询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相应CCER申请用于抵销配额清缴及注销情况。


对于相应年度履约期结束15个工作日后,在配额注登系统中仍处于“待抵销”状态的CCER,将自动召回至CCER注登系统中该重点排放单位登记账户下的一般持有账户。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指南》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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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碳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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